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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01-2023-00028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17日
    發(fā)文機關 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fā)布時間 2023年07月13日
    標  題 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信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的通知
    發(fā)文字號 信政辦〔2023〕24號 時  效 有效

    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信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的通知

    信政辦〔2023〕24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各管理區(qū)、開發(fā)區(qū),市政府有關部門:

    《信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617  


    信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

     

    為規(guī)范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及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fā)〔20212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22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信陽市行政區(qū)域內,利用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支持政策新建、改建及存量房屋改造租賃住房,符合條件的均可列入認定范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認定范圍:

    (一)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yè)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房屋;

    (二)土地、房屋已列入征收、拆遷范圍;

    (三)存量土地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

    (四)經認定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認定條件

    (一)項目產權明晰

    項目土地和房屋產權明晰,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轉移登記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權利限制,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并提供相關權利人書面同意意見。

    (二)申請主體明確

    土地(房屋)產權人、房源運營機構均可作為申請人,同一個項目只允許有一個申請人。產權人與實際運營機構不一致的,實際運營機構作為申請人時,須取得產權人的書面同意。

    (三)規(guī)模及面積標準

    原則上項目規(guī)模不少于50套(間),戶型面積符合規(guī)定標準。申請主體同時申報多個項目時,可集中統(tǒng)一核算。

    (四)租金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低于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價格,具體按照企業(yè)可持續(xù)、市民可負擔的原則,結合享受的優(yōu)惠政策及企業(yè)的運營成本綜合評估確定。

    (五)其他條件

    1. 項目應位于交通便利、基礎配套設施齊全、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區(qū)域,滿足職住平衡、供需平衡要求。

    2. 項目設計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具備相應的衛(wèi)生、通風等條件,符合給排水、供電、燃氣等相關要求,確保房屋質量和消防安全。

    3. 項目應提供簡約、環(huán)保的裝飾裝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具備基本入住條件。

    三、職責分工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決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項目認定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各縣(區(qū))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轄區(qū)內房源籌集、申請受理、聯(lián)合審查、審查意見公示、項目推進和后期管理等工作。各級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負責項目認定工作中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供應審核認定、業(yè)務指導,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各級發(fā)改、財政、稅務、金融、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住房保障部門應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的政策宣傳,牽頭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摸查和收集工作。

    四、認定流程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項目所在轄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 申請(附件1。

    2. 申請人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法人等相關身份證明材料。

    3. 不動產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不動產權相關權利人書面意見。

    4. 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主要包括職住平衡、供需平衡、運營管理等分析測算情況,項目建設或改造初步意見(含修規(guī)、消防設計、建筑結構等初步意見)。對于企事業(yè)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還需提供按原土地用途接續(xù)開發(fā)或更新改造已無必要的分析論證情況(如有行業(yè)主管部門需出具行業(yè)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5. 房屋安全檢測報告(非居住房屋改建項目、居住房屋改造項目提供)。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聯(lián)合審查

    項目所在轄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受理申請,會同本級住房保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對項目資料完成聯(lián)合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附件2報領導小組審批。聯(lián)合審查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1. 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項目建設或改造初步意見,職住平衡、供需平衡、運營管理等分析測算情況,房屋安全檢測報告等內容;

    2. 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負責審查不動產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材料、不動產權相關權利人書面意見,利用自有土地建設項目變更原土地用途是否符合規(guī)劃要求等內容;

    3. 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委員會,論證確定項目可行性,并出具意見書。

    (三)審核認定

    對審定納入保障房的項目,由轄區(qū)住房保障部門依法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轄區(qū)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認定結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各縣區(qū)認定結果,統(tǒng)一發(fā)放信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附件3)并報省住建廳備案。在異議的,待異議解決后,再行申請。

    對利用人才公寓、政府產權住房等轉化的項目,及依據市政府有關文件規(guī)定驗收合格的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賃住房項目,憑政府部門批準文件,不再進行聯(lián)合審查、審查意見公示等程序,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出具《信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業(yè)主單位憑《信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申請辦理立項、用地、規(guī)劃、施工、消防等手續(xù),落實相關政策,享受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稅收減免等優(yōu)惠政策,納入資金補助和金融支持范圍等。

    五、監(jiān)督管理

    (一)建設管理

    建設單位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序、有關技術標準和強制性規(guī)定實施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建設進度。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投入運營前,應按照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聯(lián)合驗收有關規(guī)定辦理竣工驗收。

    (二)運營管理

    利用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支持政策,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yè)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產業(yè)園區(qū)配套用地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上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

    設置有最低租賃運營期限的項目,運營期屆滿后,可繼續(xù)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也可申請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經批準退出管理的項目,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信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注銷通知書》(附件4),恢復原有房屋用途,并注銷不動產登記簿上有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注記內容。其中,對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同時取消保障性租賃住房享受的民用水電氣暖價格、金融貸款、稅收減免等優(yōu)惠政策。

    (三)權屬管理

    具備整體確權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在辦理房屋確權時不得分割登記,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登記簿附記欄備注保障性租賃住房,未經原審核部門批準不得辦理轉移、變更等登記。對于存量房屋在取得認定書前已完成確權的,需在取得認定書后60日內,在不動產登記簿附記欄完成上述內容的注記。

    (四)信息管理

    各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土地(房屋)產權人或運營機構將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信息及時錄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系統(tǒng),未完成信息錄入的項目,不得開展業(yè)務運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申請書

    2. 信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聯(lián)合審查表

    3. 信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4. 信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注銷通知書




    文字解讀:《信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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